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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改

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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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2-12-02 23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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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,讨论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

  会议指出,今年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,粮食增产,农民增收,民生改善。当前,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,呈现主要农产品供求关系趋紧、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、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。要处理好工业化城镇化与巩固农业基础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系,不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,始终坚持工业反哺农业、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,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,促进农业稳定发展。

  会议指出,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,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,不仅影响农村稳定,而且威胁粮食安全,必须推进改革、健全法制,严格约束占用耕地。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,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。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,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,把保护农民利益、保护耕地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放在第一位。在农业和农业人口比重逐步下降的情况下,稳定发展农业、调动农民积极性,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,扩大投资和消费都要把重点放在农村,把农村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。要采取有效措施,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,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。

  会议强调,抓好今冬明春农业农村工作,确保明年丰产丰收,对于巩固发展农村大好形势和保障全局的改革发展稳定意义重大。一要抓紧抓好冬春农业生产。二要扎实开展农田基本建设。三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安全。四要努力稳定农产品市场。五要关心帮助农村困难群体。六要认真做好农村稳定工作,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。

  会议讨论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(草案)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。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  [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民间声音]

  改变“以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”的错误观念

  焦点1 农民如何分享土地收益?

  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,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,要改变以往“必须以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”的错误观念。“农民失地已经吃亏,不能在费用补偿上吃第二次亏。”

 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认为,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,他建议征收集体土地后,政府应将土地出让金的95%作为征地补偿返还给村集体进行分配。政府征地及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不应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%。

  王优银律师还建议,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30%归村集体所有,70%应归被征收人所有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提出,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公司化的运作获得收益,村民相当于股东,用股东权的道路来解决这个问题。

  焦点2 “公共利益”如何界定?

  目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已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基本法则,但何为“公共利益”却不明确。实践中,很多地方为了进行商业开发,打着“公共利益”的幌子进行征地,“公共利益”的范围也被任意扩大解释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,应列出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,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6种情形为“公共利益”的需要。同时该所还倡议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,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,对“公共利益”有异议的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应对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审查。

 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表示,要排除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一种商业利益。有专家还举例指出,有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也借着体育设施名义自称是公益征地,明显不符合征地的公益性原则。

  焦点3 如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?

  实践中面对征地拆迁的不法行为,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举报、申请查处,往往得不到回应,也难以追究相关机构责任。

  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,可通过举报、听证、公告等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。任何组织、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,都应有权向上一级监察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,负有监督、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答复,对未履行职责的,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。

  此外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,对补偿标准、补偿方式有异议的,有权提出听证申请,未经听证不得进入下一环节。

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,光在被拆迁范围公开还不够,应该做到上网公开,对征收补偿方案、听证程序不合法、不严谨,都可要求撤销。  据《南方都市报》

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改

【概要描述】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,讨论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

  会议指出,今年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,粮食增产,农民增收,民生改善。当前,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,呈现主要农产品供求关系趋紧、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、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。要处理好工业化城镇化与巩固农业基础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系,不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,始终坚持工业反哺农业、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,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,促进农业稳定发展。

  会议指出,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,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,不仅影响农村稳定,而且威胁粮食安全,必须推进改革、健全法制,严格约束占用耕地。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,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。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,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,把保护农民利益、保护耕地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放在第一位。在农业和农业人口比重逐步下降的情况下,稳定发展农业、调动农民积极性,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,扩大投资和消费都要把重点放在农村,把农村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。要采取有效措施,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,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。

  会议强调,抓好今冬明春农业农村工作,确保明年丰产丰收,对于巩固发展农村大好形势和保障全局的改革发展稳定意义重大。一要抓紧抓好冬春农业生产。二要扎实开展农田基本建设。三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安全。四要努力稳定农产品市场。五要关心帮助农村困难群体。六要认真做好农村稳定工作,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。

  会议讨论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(草案)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。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  [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民间声音]

  改变“以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”的错误观念

  焦点1 农民如何分享土地收益?

  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,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,要改变以往“必须以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”的错误观念。“农民失地已经吃亏,不能在费用补偿上吃第二次亏。”

 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认为,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,他建议征收集体土地后,政府应将土地出让金的95%作为征地补偿返还给村集体进行分配。政府征地及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不应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%。

  王优银律师还建议,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30%归村集体所有,70%应归被征收人所有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提出,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公司化的运作获得收益,村民相当于股东,用股东权的道路来解决这个问题。

  焦点2 “公共利益”如何界定?

  目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已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基本法则,但何为“公共利益”却不明确。实践中,很多地方为了进行商业开发,打着“公共利益”的幌子进行征地,“公共利益”的范围也被任意扩大解释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,应列出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,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6种情形为“公共利益”的需要。同时该所还倡议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,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,对“公共利益”有异议的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应对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审查。

 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表示,要排除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一种商业利益。有专家还举例指出,有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也借着体育设施名义自称是公益征地,明显不符合征地的公益性原则。

  焦点3 如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?

  实践中面对征地拆迁的不法行为,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举报、申请查处,往往得不到回应,也难以追究相关机构责任。

  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,可通过举报、听证、公告等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。任何组织、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,都应有权向上一级监察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,负有监督、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答复,对未履行职责的,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。

  此外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,对补偿标准、补偿方式有异议的,有权提出听证申请,未经听证不得进入下一环节。

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,光在被拆迁范围公开还不够,应该做到上网公开,对征收补偿方案、听证程序不合法、不严谨,都可要求撤销。  据《南方都市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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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,讨论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

  会议指出,今年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,粮食增产,农民增收,民生改善。当前,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,呈现主要农产品供求关系趋紧、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、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。要处理好工业化城镇化与巩固农业基础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系,不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,始终坚持工业反哺农业、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,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,促进农业稳定发展。

  会议指出,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,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,不仅影响农村稳定,而且威胁粮食安全,必须推进改革、健全法制,严格约束占用耕地。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,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。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,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,把保护农民利益、保护耕地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放在第一位。在农业和农业人口比重逐步下降的情况下,稳定发展农业、调动农民积极性,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,扩大投资和消费都要把重点放在农村,把农村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。要采取有效措施,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,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。

  会议强调,抓好今冬明春农业农村工作,确保明年丰产丰收,对于巩固发展农村大好形势和保障全局的改革发展稳定意义重大。一要抓紧抓好冬春农业生产。二要扎实开展农田基本建设。三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安全。四要努力稳定农产品市场。五要关心帮助农村困难群体。六要认真做好农村稳定工作,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。

  会议讨论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(草案)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。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  [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民间声音]

  改变“以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”的错误观念

  焦点1 农民如何分享土地收益?

  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,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,要改变以往“必须以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”的错误观念。“农民失地已经吃亏,不能在费用补偿上吃第二次亏。”

 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认为,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,他建议征收集体土地后,政府应将土地出让金的95%作为征地补偿返还给村集体进行分配。政府征地及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不应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%。

  王优银律师还建议,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30%归村集体所有,70%应归被征收人所有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提出,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公司化的运作获得收益,村民相当于股东,用股东权的道路来解决这个问题。

  焦点2 “公共利益”如何界定?

  目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已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基本法则,但何为“公共利益”却不明确。实践中,很多地方为了进行商业开发,打着“公共利益”的幌子进行征地,“公共利益”的范围也被任意扩大解释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,应列出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,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6种情形为“公共利益”的需要。同时该所还倡议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,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,对“公共利益”有异议的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应对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审查。

 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表示,要排除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一种商业利益。有专家还举例指出,有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也借着体育设施名义自称是公益征地,明显不符合征地的公益性原则。

  焦点3 如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?

  实践中面对征地拆迁的不法行为,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举报、申请查处,往往得不到回应,也难以追究相关机构责任。

  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,可通过举报、听证、公告等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。任何组织、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,都应有权向上一级监察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,负有监督、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答复,对未履行职责的,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。

  此外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,对补偿标准、补偿方式有异议的,有权提出听证申请,未经听证不得进入下一环节。

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,光在被拆迁范围公开还不够,应该做到上网公开,对征收补偿方案、听证程序不合法、不严谨,都可要求撤销。  据《南方都市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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